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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还有临时工吗?

添加时间:2013年11月21日   来源: 济南劳动工伤律师     http://www.qzhldzyls.com/
  网友mama2003问:
  我是一家公司的人力主管,由于工作的需要,我们不能让每一个员工签1年或1年以上的合同。所以想招临时工,签3个月合用,到期时再签3个月,依次推下去。这样:
  1、是否合法?
  2、这是不是应该作为企业的正式员工,享有正式员工所应有的一切待遇呢?
  答复:
  临时工其实是很老的一个说法,其所针对的是固定工。在一九九四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之前,我们国家企业大多是国有企业,其用工制度是将员工招入单位后就一直在该单位工作,直至退休,这就是固定工。相对于固定工,单位为了临时工作需要,招聘的一些员工就是临时工。由于固定工要做到退休,所以待遇福利方面在单位经济状况允许的情况下通常较好;临时工是马上要走的,做不久的,所以待遇福利就相对较差。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出台则改变了在中国实施了几十年的传统用工制度,将劳动合同的概念推向了全国。之所以说其有如此的变革作用,是因为劳动合同制度改变了传统的在单位一做到底的旧观念。劳动合同提出一个合同期限的问题,使得劳动合同会面临终止。当劳动合同终止后,单位就可以当然地终止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了。
  在这样的制度下,就无所谓什么固定工、临时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近10年时,已经很少听到临时工的说法了,通常在一些国有企业及国有转制的企业还有。单位用工,只要是签订劳动合同的,就应该视为是单位的正式员工,福利待遇按照合同约定、公司规章制度或者法律规定办理。
  网友mama2003之所以问这个问题,是因为他们公司希望用一些短期的员工。他们现在的方法是:签3个月合用,到期时再签3个月,依次推下去,等于是每3个月一签。其实这就是劳动合同期限性的体现。现在的劳动合同有关法律法规完全支持这样的做法。即使mama2003想再短一点,1个月一签也没有问题。从全国性的劳动法律法规上说期限没有最短的限定,如果不嫌麻烦,一天一签也不能说违法。
  关于mama2003问,这些员工是不是应该有一般员工的待遇呢?回答是肯定的,这些员工同样是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就不应该歧视,诸如社会保险、工伤待遇等福利待遇均应该享有。毕竟他们的区别仅仅在于合同期限相对比较短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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