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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

添加时间:2013年11月21日   来源: 济南劳动工伤律师     http://www.qzhldzyls.com/
失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主要包括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和调整等内容。

1、预算的编制

我国的失业保险基金预算是以统筹地区为单位,采取逐级测算、层层汇总的方式,由各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的。在编制下年度的预算之前,要对当年的基金收支情况进行全面的分析和总结,认真分析和研究当年的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特别是就业形势,科学预测下年度的就业状况、工资水平、基金收缴率、失业人数、各项失业保险待遇的发放水平等数据指标,确定下年度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支出数额和结余规模。

在对下年度基金收支水平进行预测时,要处理好几个关系:一是需要和可能的关系,确定的收入、支出计划要积极稳妥、既要满足基金支付需要,又要兼顾在当前经济发展水平下基金的筹集能力;二是收支平衡和留有余地的关系,失业保险基金的预算编制要坚持收支平衡的原则,为避免基金运行出现长期赤字,应保持一定规模的基金结余,但结余额不宜过大,否则将造成资金浪费,增加企业负担。在编制预算时,各地要根据当地实际,特别是要根据以前年度基金收支波动情况,确定合理的基金结余规模,并结合对下年度基金收支预测作出适当的调整;三是与上级、下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当地财政部门加强协调和沟通,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基金上解、下拨的数额,争取当地财政部门的资金支持。

失业保险基金预算的编制,应按照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的预算科目和报表样式计算填列,并撰写编制说明,对编制的原则、政策依据以及与上年度相比基金收支发生的重大变化的原因等加以说明,最终形成预算草案。

2、预算的审批

预算草案编制完成后,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审批。首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对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的预算草案进行审核,审核的内容包括基金收支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收入、支出的预测是否合理、科学等。经审核无误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将本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下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的基金预算加以汇总,经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在审核、复核中发现预算草案存在违反政策、数据计算不可靠、不合理等问题时,应将预算草案退给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并责令其限期修改后,重新报送审批。经同级政府批准的预算草案即为正式预算。已经批准的预算要及时批复下达给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执行,并报上级财政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3、预算的执行和调整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预算,努力实现预算确定的基金收支目标。要定期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检查,及时处理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定期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基金预算的执行情况,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指导、监督、以保证基金收支计划的顺利完成,维护参保单位及其职工和失业人员的利益。失业保险基金预算是对下一年度基金收支的计划和预测,由于预算编制的技术局限以及社会经济环境处于不断变化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预算与实际不相符合的情况,因此需要根据失业保险发展的新情况及时调整预算,实现预算的动态平衡。调整预算要遵循严格的程序,先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再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然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调整后的预算仍然要保持收支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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