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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 济南

以不尽职为由扣工资 单位应提供证据证明

添加时间:2013年12月17日   来源: 济南劳动工伤律师     http://www.qzhldzyls.com/
吕某被某公司聘为总经理,约定了工资标准。聘任后,该公司累计拖欠吕某工资54万元。吕某要求该公司支付其工资,但该公司以吕某在任职期间,未能尽职履行本职工作,使开发项目在建设、管理方面存在诸多问题,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为由不予支付。请问,该公司是否可以以不履行职责为由,不支付工资?
  法律人士认为,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若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在职期间未履行工作职责,应该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富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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