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热线:18615527956
首页
律师简介
业界动态
工伤伤残
劳动保险
劳动保障
劳动法规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首页 > 律师文集 >

人事争议

业界动态工伤伤残劳动保险劳动保障劳动法规纠纷争议员工工资劳动安全劳动案例工伤待遇人事争议劳动保护工伤保险
搜索律师文集
关键字
法律援助
电话:18615527956
联系人: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山东 济南

试用期辞职须提前几天通知用人单位

添加时间:2014年2月1日   来源: 济南劳动工伤律师     http://www.qzhldzyls.com/
  试用期辞职须提前几天通知用人单位
   周某与公司约定了2年的合同期,试用期1个月,并约定:员工如果提前解除合同,必须提前30天提出,否则自上个月计算工资之日起,至员工离开公司之日期间的工资不予发放。一周后周某想离开公司,他不知是否要提前30天告知公司?否剥公司是否有权扣发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据此,周某只要提前三日向公司提出书面告知即可解除劳动关系。上述合同约定违法了法律规定,当属无效。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七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劳动者办妥手续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的工资。”工资的具体支付时间可以依照合同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执行,或者离职之日一次性结清。
    因此,试用期辞职无须提前30天,用人单位也不得因此克扣劳动者工资。




首页 | 律师简介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济南劳动工伤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8615527956  技术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