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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信醋酸可减肥致二级伤残

添加时间:2014年3月21日   来源: 济南劳动工伤律师     http://www.qzhldzyls.com/
  轻信网络上醋酸可以减肥的说法,在对醋酸不了解的情况下,饮用导致自身伤害。5月8日,新干县人民法院宣判了该案,一审判决被告新干县双佳化工厂赔偿原告聂梅清因伤残所致的各项损失的10%(41336元)。
  原告聂梅清从互联网上了解到醋酸可以减肥,便产生了购买醋酸食用的想法。2007年3月29日晚9时30分,聂梅清在家饮用了醋酸后,引起消化道化学性烧伤,被送往医院进行抢救,进行结肠代食管及空肠造瘘术,至起诉时,原告聂梅清仍依赖造瘘管摄食,生活不能自理。2007年10月17日,新干县诚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聂梅清的伤情为伤残二级。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本案当中,原告所服用的醋酸不符合上述规定,且该醋酸仅为被告新干县双佳化工厂用于生产的一种化工原料,原告聂梅清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日常生活当中的基本常识应有所了解,轻信网络信息,在对醋酸的性质不了解的情况下,贸然饮用导致自身伤害,本人存在重大过错,对自身损害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方多年从事化工行业,对厂内的化工产品或化工原料的性质及用途具有较高了解程度,在原告要求购买或取得该厂的作为原料使用的工业用醋酸时,应告知该醋酸的基本情况及基本用途,防止危险的发生,由此产生的后果理应由被告新干县双佳化工厂承担。为此,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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