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热线:18615527956
首页
律师简介
业界动态
工伤伤残
劳动保险
劳动保障
劳动法规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首页 > 律师文集 >

人事争议

业界动态工伤伤残劳动保险劳动保障劳动法规纠纷争议员工工资劳动安全劳动案例工伤待遇人事争议劳动保护工伤保险
搜索律师文集
关键字
法律援助
电话:18615527956
联系人: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山东 济南

自行辞职能获取经济补偿金

添加时间:2014年7月7日   来源: 济南劳动工伤律师     http://www.qzhldzyls.com/
     自行辞职能获取经济补偿金
    问:孙某与某公司与2000年建立劳动关系,担任该公司部门主管,月工资3000元。2004年5月起因公司经营不善,每月仅发放工资1500元。孙某以公司长期拖欠工资为由提出辞职,并要求公司在为其办理离职手续的时候全额补发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该公司以孙某属于自行辞职为由,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难道自行辞职就不能获取经济补偿金吗?
  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并可支付赔偿金。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此规定不能一概适用,因为如果系用人单位违约在先、导致劳动者被迫辞职的,用人单位不仅不可免除给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同时还负有相应赔偿义务。




首页 | 律师简介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济南劳动工伤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8615527956  技术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