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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费缴纳申报

添加时间:2014年7月30日   来源: 济南劳动工伤律师     http://www.qzhldzyls.com/
依法应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和职工,要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由单位向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当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数额,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按规定缴纳缴纳失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发布前成立的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从1999年1月份开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发布后成立的单位,缴纳时间从成立当月开始。

参见:《安徽省失业保险规定》 (省政府令第126号)

发布日期: 2000年9月22 日

执行日期:2000年9月22 日

参见:《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政明电[1999]10号)

发布日期: 1999年4月6 日

执行日期:1999年4月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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