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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2010年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标准

添加时间:2014年10月14日   来源: 济南劳动工伤律师     http://www.qzhldzyls.com/
泉州市2010年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标准    ()讯:从2010年7月起,泉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开始执行调整后的2010年度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定期待遇。 2009年度泉州职工平均工资月增资254元,本次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基数为254×0.8=203.20元。
每月增资金额为: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一级183元,二级173元,三级163元,四级152元,五级142元,六级122元。伤残职工生活护理费:一级102元,二级81元,三级61元。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81元,孤寡老人81元,其他亲属61元,孤儿81元。
 参加工伤保险的1级到4级伤残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定期待遇,由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调整。其余对象(含参加工伤保险的5级到6级伤残职工)的定期待遇由原单位负责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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