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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暑降温法规缺乏指标 特殊工种无法操作

添加时间:2014年11月25日   来源: 济南劳动工伤律师     http://www.qzhldzyls.com/
    高温面前法律是否给了劳动者说“不”的权利?为什么不能变一种思维、换一个角度,去关心、爱护烈日下的劳动者呢?
  法规没有具体指标 特殊工种无法操作
  下午4点钟的太阳,把工地的水泥地面烤出丝丝热气,几个工人像是刚摆弄完旁边的机械,捧着大号的玻璃杯,坐在管子上喝茶。问他们,这么热的天,露天作业感觉怎么样?他们笑,笑得爽朗、大气,说,工人么,到点干活,有什么感觉不感觉的。倒问起记者是干啥的?大热的天,怎么进了工地?
  经理部总工郑青对记者挺热情。记者问:你们对防暑降温的法规怎么看?他说,从道理说,我们必须执行,可是我们的工作也有特点:比如,我们地铁施工是盾构法掘进,浇铸混凝土时需要连续作业,不能停。对我们来说,法规要有具体指标,最好能把指标细化,尤其是对特殊行业、工种,更要细化,使法规具有可操作性。
  郑青所提到的防暑降温的法规,是1960年7月1日卫生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制定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这是目前惟一一部针对高温酷暑条件下,如何调整单位和个人的生产生活或其他社会活动的法规。这一“暂行条例”一“暂行”就是45年。
  对于郑青所提到的该条例操作性太差的问题,不少人深有同感。河南省劳动部门有关负责人说,该条例只对防范高温作业引起的危险后果做了模糊的规定,而对到达多少温度该停工等,都没有具体实施细则,无法执行。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王向前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解释了法规无法执行的原因。他说,1960年发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规定了防暑降温工作的基本原则和防暑降温的技术措施、保健措施和组织措施。但是该条例没有规定任何法律责任,即使企业不遵守它也难以追究企业的法律责任,这就使得它不像一个具有强制力的规章,而更像一个行政指导性质的文件,其执行效果也就可想而知。
  王向前说,45年来,中国的政治体制、经济体制、社会和法制状况都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科学技术水平、卫生保健工作水平和企事业单位的组织能力以及公民的权利意识也都今非昔比。
  但是,目前仍然有效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所反映的其实是中国20世纪60年代初的社会状况和经济状况,与中国当前的社会发展状况发生严重脱节,因而已经无法有效地规范和指导我国目前的防暑降温工作。
  王向前举例说,《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规定的适用范围非常小,仅仅适用于“工业、交通运输业及基本建设工地的高温作业和炎热季节的露天作业”以及“田间作业”。事实上,在炎热的夏季,各行各业都有一个防暑降温问题,各行各业的劳动者也都依法享有获得良好的防暑降温条件和合理的防暑降温待遇的权利。现代社会的经济结构是以第三产业的高度发达为鲜明特征的,而《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规定的适用范围根本不包括第三产业,因为1960年的中国立法者是无法想像到21世纪的经济结构和就业结构的。
  张先生的工作正是在《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规定的适用范围之外。他是深圳某食品公司蒸煮车间的一位工人。因为烹制工作都是全封闭的,车间内温度高于室外温度,工人需要常年忍受高温。“有时候从室内走到通风的室外,都觉得是从火炉走到了空调房里。”张先生形容,尽管车间内也有电扇和空调散热,但相对高温而言,这点凉度也只是“杯水车薪”,每天上班就像在蒸桑拿。
  在深圳福田某餐厅厨房工作的黄师傅也有同感,“就算厨房安了空调,火焰的高温也把凉气压下去了。身上的衣服都是汗湿了干,干了再汗湿。”黄师傅认为,他们也是在高温下工作的人,政府应立法保护他们的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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