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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要警惕公司“责任底薪”

添加时间:2015年1月28日   来源: 济南劳动工伤律师     http://www.qzhldzyls.com/
  一位叫张娟(化名)的打工者来到一网络公司应聘,这家公司是专门为单位做网站的,她应聘销售人员的职位,工资是责任底薪加提成,每联系成做一个网站可以提若干钱,而责任底薪是800元。张娟以为,责任底薪就是签不签到订单都可以拿到这些保底工资。一个月下来,张娟未签到订单,但把联系的客户资料都交给了公司。到了发工资的日子,张娟来领工资,被告知责任底薪不是底薪,未与业务单位签合同一分钱工资也不给。张娟对记者说:“如果知道责任底薪不是底薪,我就不会一个月全职地做这份工作,用人单位拿责任底薪这种
模糊的概念来骗我们这些劳动者,白白地为他们工作。”
   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另依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有权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未按照约定支付工资的;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的;拒不支付或者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的;违反工资支付规定的其他情形。据此,张娟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刘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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