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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使用童工对其工伤的责任

添加时间:2015年6月8日   来源: 济南劳动工伤律师     http://www.qzhldzyls.com/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3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并且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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