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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身体不适应改为享受病假待遇

添加时间:2015年12月15日   来源: 济南劳动工伤律师     http://www.qzhldzyls.com/
  冯某系某电机厂女工,1995年3月6日生育。产假期满后,冯某感到肺部不适,确诊为慢性肺炎,系因感冒发烧所致。医院让其休息治疗一个月。病愈后,该厂以旷工为由扣发其全月工资。为此双方发生争议,冯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仲裁委员会受案后,经调查,情况属实。于是,仲裁委员会进行了调解,企业同意对冯某支付病假工资,但冯某仍坚持要享受产假工资待遇。仲裁委员会裁决对冯某的要求不予支持,冯某不服,诉至当地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冯某享受病假工资待遇。?
  专家评析:
  对于女职工产假期间和产假后因病治疗期间的工资待遇,国家有明确规定。《劳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女职工生育,可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根据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90天假为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产假期间工资照发。这说明,女工享受产假工资照发的待遇是在90天内,超过90天则不应再享受产假工资。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险字[1988]2号)第三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由医务部门证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第六条也规定,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本案中,职工冯某产假期满后,因感冒发烧引起的肺炎与生育无直接关系,且产假90天已过,确实有病需要治疗,享受病假工资待遇是合法的、合理的。而冯某要求享受产假工资待遇则没有道理。企业对冯某生育期满后患病休假以旷工论处,扣发其全部工资,也违反了国家规定。值得提出的是,在本案处理中,企业一方知错能改,接受仲裁委员会的调解意见,对冯某按病假支付工资。而冯某则对自己的无理要求坚持到底,最后只能在法庭上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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