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热线:18615527956
首页
律师简介
业界动态
工伤伤残
劳动保险
劳动保障
劳动法规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首页 > 律师文集 >

人事争议

业界动态工伤伤残劳动保险劳动保障劳动法规纠纷争议员工工资劳动安全劳动案例工伤待遇人事争议劳动保护工伤保险
搜索律师文集
关键字
法律援助
电话:18615527956
联系人: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山东 济南

新劳动法试用期离职

添加时间:2016年1月6日   来源: 济南劳动工伤律师     http://www.qzhldzyls.com/
新劳动法试用期离职
即使签订了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者仍可以在试用期间提前三天通知单位离职的,你工作几天就有几天的工资,但是试用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转正后的工资或者相同岗位工资的80%,也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首页 | 律师简介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济南劳动工伤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8615527956  技术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