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劳动工伤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8615527956
首页
律师简介
业界动态
工伤伤残
劳动保险
劳动保障
劳动法规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首页
>
律师文集
>
人事争议
业界动态
工伤伤残
劳动保险
劳动保障
劳动法规
纠纷争议
员工工资
劳动安全
劳动案例
工伤待遇
人事争议
劳动保护
工伤保险
搜索律师文集
关键字
法律援助
电话:
18615527956
联系人:
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山东
济南
新劳动法试用期离职
添加时间:
2016年1月6日
来源:
济南劳动工伤律师
http://www.qzhldzyls.com/
新劳动法试用期离职
即使签订了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者仍可以在试用期间提前三天通知单位离职的,你工作几天就有几天的工资,但是试用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转正后的工资或者相同岗位工资的80%,也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1.试用期如何维权?
2.试用期也要签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
3.劳动法 试用期离职
4.应聘工程师 被安排做临时工
5.临时性劳动力的管理
首页
|
律师简介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济南劳动工伤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8615527956 技术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