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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职工因工伤残有哪些法律规定?

添加时间:2016年1月10日   来源: 济南劳动工伤律师     http://www.qzhldzyls.com/
 
  我是某企业一名技术工人,前不久因工伤残,经法医鉴定为五级伤残,根据这些情况,我在单位应享受哪些待遇?国家法律对此有何规定?

  根据你反映的情况,你的伤残抚恤金应按劳动部发[1996]266号《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24条的规定处理,即:职工因伤致残,被鉴定为五级的,原则上由企业安排适当工作,并享受以下待遇:
1、按伤残等级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相当于伤残职工本人16个月的工资;
2、因伤残造成本人工资降低的,由所在单位发给在职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工资降低部分的90%,本人技能提高而晋升工资时,在职伤残补助金予以保留; 
3、旧伤复发经确认需要治疗和休息的,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和工伤津贴;
 4、伤残程度被评定为五级而企业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工资70%的伤残抚恤金。
     以上规定明确了企业在支付伤残职工工伤待遇方面的责任。依据劳动部办公厅《国有企业如何确定伤残程度和有关待遇发放渠道的复函》(劳办发[1997]45号)的规定:该项抚恤金应由企业支付。同时还规定:工伤伤残被定为五级和六级并由企业支付伤残抚恤金的职工,企业和职工应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伤残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办退休手续后,其养老保险待遇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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