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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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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19条
添加时间:
2016年1月11日
来源:
济南劳动工伤律师
http://www.qzhldzyls.com/
劳动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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