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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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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三十一条
添加时间:
2016年8月18日
来源:
济南劳动工伤律师
http://www.qzhldzyls.com/
劳动法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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