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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顶香食品有限公司工伤赔偿案

添加时间:2016年8月23日   来源: 济南劳动工伤律师     http://www.qzhldzyls.com/
律师张建华到153中心医院办案,正在为工伤赔偿一事苦恼的张先生得知张建华的职业是律师后,就把自己的情况向张律师详细述说了一边。    维权律师迅速介入:    张律师了解了张先生的困难后,立即向河南国银事务所工伤保险法律事务部负责人:朱军律师汇报。1月23日,朱律师安排会见了张先生,通过进一步与张先生的沟通,与张先生达成委托协议,并为张先生制定了一套索赔方案。    1月25日向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于2月4日认定为工伤,并于3月16日,向郑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4月8日鉴定为九级伤残。    同时,1月28日向河南同一司法鉴定所递交了伤残鉴定申请书,并于2月26日得出鉴定结论,经鉴定张先生为九级伤残。    3月初,张先生同朱律师一同来到了郑州顶香食品有限公司协商赔偿一事,工厂老板冯经理得知张先生的来意后,态度蛮横,并指责张先生受伤是故意所为,是为了向工厂讹诈。面对工厂的无理,朱律师果断向郑州市高新区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经过劳动部门的审理,于7月底最终支持了张先生的请求裁决郑州顶香食品有限公司向张先生支付伤残赔偿款等共计76014.4元。    商业保险理赔:    张先生在郑州顶香食品有限公司工作期间,曾委托工厂代办了一份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商业意外人身保险,但是由于上述事件,工厂故意扣留了张先生的保险单,没有保险单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无法给张先生理赔,眼看理赔的期限就要超过了,朱律师又一次同张先生来到了郑州顶香食品有限公司,但是公司冯经理再次提出无理的要求,要以保险理赔的钱折抵伤残赔偿款,不同意就扣押保险单不给张先生。面对工厂的一再为难,张先生、朱律师找到了河南电视台法制频道,8月初同记者一同来到工厂,冯经理面对记者拿出了保险单,但仍扣留不给张先生。理赔一事再次陷入僵局。    8月中旬,朱律师同张先生来到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支公司,找到了支公司的负责人,并拿出河南电视台法制频道记者拍摄的情况,并详细讲述了张先生面临的困难,经保险公司研究,为了解决张先生当前的困难,最终同意了没有保险单给张先生理赔。经过朱律师的努力,又一次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    朱律师提醒:    由于近年来,进城务工的人员越来越多,处在生产一线的工作人员时刻面临着伤害的威胁,由于工厂考虑到经济利益大多在员工受伤后,选择瞒、托、赖等手段逃避赔偿责任,极大的伤害了因工受伤工人的合法权益。    面对不法企业的手段朱律师提醒大家:    1、受伤后,应及时就医,毕竟身体、生命是最宝贵的。    2、及时向劳动部门举报,或者聘请专业的律师,因为一但错过请求期限维权会更加困难。    工伤认定的期限为1年,超过时限劳动部门不再受理。    劳动仲裁的期限为1年,超过时限劳动部门不再受理。    3、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尽量保留相关单据的原件。例如,劳动合同、工作证、工资条等。    附: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郑开劳仲裁字【2010】第19号申请人:张小三委托代理人:朱  军 男 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郭焕永 男 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被申请人:郑州顶香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金圈  男  郑州顶香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长城 男 公民            贾建超 男 公民委托权限:特别授权案由:申请人张小三因工伤待遇等问题与被申请人郑州顶香食品有限公司发生劳动争议。    申请人诉称:2009年7月8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限自2009年7月8日至2010年7月8日,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单位从事的工作岗位为操作工,工资为每月2500元。2009年11月26日下午14时,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制馅车间工作时,不慎被机器所伤,随即被送到解放军第一五三中心医院治疗,治疗期限为2 009年11月26日至2010年1月15日共计50天。申请人于2010年1月25日向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于2010年2月4日被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0年3月16日申请人向郑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于2010年4月8日被郑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为九级伤残。因此提出下列申请:1、请求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2、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护理费416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50元、玖级伤残补助金20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9891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39782元,以上各项合计人民币:84,880元。3、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2009年12月至2010年4月8日)工资人民币:10,666元。4、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工伤鉴定费人民币:300元。以上共计金额人民币:95857元。    被申请人辩称:1、申请人的工资标准不是2500元每月;2、申请人是由于违规操作造成的伤害;3、劳动能力鉴定必须是终止治疗后再进行鉴定,对鉴定的结果有异议,申请人经过治疗后已经达不到九级伤残标准,鉴定后又做治疗,不合适。    本庭查明:一、申请人于2009年7月8日到被申请人处工作,双方签订了一年期的劳动合同;二、2009年11月26日14时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时受伤,2009年11月26日至2010年1月15日共计住院15天;三、2010年2月4日申请人被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劳动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四、2010年4月8日申请人被郑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认定为九级伤残;五、申请人的停工留薪期为2009年11月26日至2010年3月26日;七、申请人2009年7月至2009年11月的平均工资为1100元;七、郑州市2009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29837元,月平均工资的60%为1491.85元;八、河南省省内因公出差伙食补助费为每天30元;九、申请人住院期间医院未出具需要护理的诊断证明,也无护理等级鉴定;十、申请人二次手术费共计6006.3元整被申请人已支付完毕。    上述事实有劳动争议申请书、答辩书、申请人提供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申请人住院病历、申请人诊断证明书、申请人出院证明、申请人工伤认定决定书、申请人劳动能力鉴定表、工伤鉴定费用票据,被申请人提供的工资表、申请人二次手术费用借据。庭审笔录为佐证,并经双方当事人质证,本庭予以认定。    本庭认为:申请人于2009年7月8日到被申请人处工作,双方签订了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建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关系。2009年11月26日申请人受伤后,被送往解放军153医院救治,共住院治疗50天。2010年2月4日申请人被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劳动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0年4月9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根据《郑州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申请人提出的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并由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申请,本庭予以支持,共计70264.4元。根据《郑州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参考标准》规定,申请人的停工留薪期为2009年11月26日至2010年3月26日,其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为每月1100元,根据《郑州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的申诉请求,本庭予以支持,共计4400元。根据《郑州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于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其住院伙食补助费1050元的申诉请求,本庭予以支持。根据《郑州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请求,申请人要求的被申请人工伤鉴定费300元的请求,本庭予以支持。对于申请人要求申请人支付其护理费4167元的请求,证据不足,本庭不予支持。    本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主持争议双方调解无效,现依法裁决如下: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0年4月9日解除劳动合同。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柒万零贰佰拾肆元肆角整。    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9年11月26日至2010年3月26日的停工留薪期工资肆仟肆佰元整。    四、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住院伙食补助费壹仟零伍拾整,工伤鉴定费叁佰元整    五、上述各项工柒万陆仟零壹拾肆元肆角整,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完毕。    六、驳回申请人的其他申诉请求。    双方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对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首席仲裁员: 徐 萍      仲裁员:徐勇   史梁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0一0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徐勇(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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