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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赔偿和工伤补偿能否双赔引争议 律师称可以

添加时间:2017年1月9日   来源: 济南劳动工伤律师     http://www.qzhldzyls.com/

央广网北京7月24日消息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十年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的陈怀恩因为一场车祸改变了自己的命运。当时在哈尔滨一家企业担任司机的他,工作期间被一辆轿车撞成了重伤,之后被认定为工伤并被鉴定为七级伤残。尽管肇事一方很快对陈怀恩进行了赔偿并与他达成和解,但他申请的工伤赔偿至今还没有下落。

像陈先生遭遇的这种因第三人侵权而引起的工伤事故,在现实生活中确实有不少。比如,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那么,在这类事故中,职工除了可以向侵权方索赔外,到底还能不能请求工伤赔偿呢

自从身体恢复后,陈怀恩就多次到当地社保部门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却遭到拒绝。陈怀恩表示,社保部门工作人员给出的解释是,自己已经获得侵权方的民事赔偿,不能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以有地方规定为由,拒绝了陈怀恩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据了解,2003年出台并在2011年进行过修订的《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中明确,工伤事故兼有第三者民事赔偿责任的,先按民事赔偿处理,赔偿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已垫付了工伤医疗费及其他费用的,当事人获得民事赔偿之后,应当偿还已经垫付的费用。但让陈怀恩不解的是,其他省份对他这种情况却有着不同的处理方式。比如,北京的社保部门对此就有不同的答复。工作人员说,如果认定下来已经是工伤,做完劳动能力鉴定后,根据工伤级别来申报不同的待遇:“只要是工伤有级别的话,工伤保险基金这边还是会支付给他相关待遇的。”

对此,劳动法律师杨保全表示,各地社保部门对工伤保险待遇补偿与民事侵权赔偿的关系处理确实不尽相同,区别就在于“单赔”还是“双赔”。有些地方认为工伤跟第三人侵权不能得到两份赔偿,叫“补差原则”。但现在越来越多的地方已经普遍地掌握一个原则,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这些待遇,工伤员工正常拿到的都应该可以拿到。对于第三人侵权,比如交通事故造成的工伤,员工依然也可以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去主张第三人侵权的赔偿。实践当中更多员工可以得到两份赔偿。

杨保全认为,各地之所以对“双赔”的掌握存在差别,有一定的历史原因。我们国家最早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里确实规定了实行“补差”原则,如果员工已经从第三人侵权得到了赔偿,工伤实行补差原则。但是2004年《工伤保险条例》正式颁布实施后,这一条款就没有再提了,导致部分地区对于“双赔”还是“单赔”,理解上不一样,部分省市掌握的依然是最早的“补差”原则。

各地对《工伤保险条例》执行标准不一,既有失公平,也会损害法规的权威性。对此,到底该怎么来规范呢如果遭遇因第三人责任导致的工伤,职工又该如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明确,由第三人造成的工伤,受害人既有权申请申请人身损害赔偿,也有权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当时曾担任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的赵大光对此进行了解释:“既没有接受单方赔偿的这么一个意见,也没有接受两个渠道并行的意见。实际上是有条件地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也可以同时寻求民事侵权责任的赔偿。 ”

杨保全律师介绍说,在肯定受工伤职工有两种救济途径的同时,《规定》明确,医疗费用等是不能享受“双赔”的。医疗费用,包括一些可以报销的器具费用一般不能“双赔”,不能因为看了一次病,在医药费上得到两份赔偿。“双赔”项目还是要了解两个不同案由和不同法律关系可以分别得到的赔偿项目。

杨律师还提醒,如果出现因第三人原因导致的工伤,在申请工伤赔偿待遇时,如果遇到社保部门推诿,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同时,无论是人身损害赔偿还是工伤认定,还要注意时间上的要求。 一方面跟单位协调,让单位去申请工伤认定。如果单位因为各种理由不申请,务必要在一年内自己去劳动行政部门去做申请。对于第三人的侵权,在一年内要向人民法院进行起诉。如果没有向任何人主张,超过一年法院就不再受理了,就很难得到第三方的赔偿了。

目前,《黑龙江省贯彻若干规定》已经被废止。从今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黑龙江省贯彻实施办法》中,也已经没有了工伤保险“补差”的规定。也希望陈先生曾经所遭遇的双重赔偿困境,今后其他人都不必再遇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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