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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离职获得补偿 违反竟业限制被判退回

添加时间:2017年3月18日   来源: 济南劳动工伤律师     http://www.qzhldzyls.com/
内容提要: 曾任利乐公司经理的蓝堂,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时,签署了《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获竟业限制补偿金50.5万余元及搬家费10.8万余元。岂料,蓝堂竟然违背承诺,转投与利乐公司有同类产品竞争企业,被利乐公司告上法院要求

曾任利乐公司经理的蓝堂,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时,签署了《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获竟业限制补偿金50.5万余元及搬家费10.8万余元。岂料,蓝堂竟然违背承诺,转投与利乐公司有同类产品竞争企业,被利乐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返还竟业限制补偿金及搬迁费61.4万余元。3月12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决由蓝堂返还利乐公司竟业限制补偿金及搬迁费61.4万元。

  自1986年10月起,蓝堂就职于利乐公司,担任项目经理一职。2009年3月,蓝堂的就业证期限登记为长期有效。期间,蓝堂在利乐公司下属多家分公司名下工作。2010年3月22日,蓝堂与利乐公司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约定,双方劳动关系将于2010年3月31日结束,公司支付蓝堂除工资外,还支付蓝堂2009年度年终奖31万余元,按蓝堂服务期限支付经济补偿金154.2万余元,特别支付了蓝堂竟业限制补偿金50.5万余元,约定蓝堂在2010年3月31日起2年内在全球范围内不加入液态食品包装灌装设备、包装材料、无菌/巴士杀菌相关的食品加工设备行业及液态食品领域的竞争对手公司。若蓝堂违反本条款将返还利乐公司已支付的所有补偿金签约后,利乐公司还支付蓝堂搬迁费10.8万余元。

  2011年5月,利乐公司发现蓝堂有违约行为,曾申请劳动仲裁未获受理后,向法院起诉认为蓝堂违反了竟业限制,在此期限内服务于同类竞争关系的企业,参与该公司管理及诸多商业活动,遂要求蓝堂返还竟业限制补偿金及搬迁费61.4万余元。

  法庭上,蓝堂承认收到上述钱款,但辩称自己为利乐公司服务20多年,现分公司未为自己办就业证,自己不符合劳动者身份,双方仅为劳务关系,但解除协议中竟业限制条款应属无效或不成立。即使依据劳动关系签订了竟业限制条款,补偿金也明显过低,限制时间也过长有违法之嫌。认为自己离职后,在香港某咨询公司做顾问,提供劳务服务,报酬由香港咨询公司支付。2011年4、5月份,由香港咨询公司委派到现在公司做顾问,未与所顾问的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而该公司与利乐公司不存在竞争关系。声称搬迁费不属竟业限制义务的对价,利乐公司无权要求返还。

  法院认为,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实行就业许可制度。《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于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用人单位聘用或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的,应当为其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经许可并取得《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受法律保护。尽管,蓝堂在利乐公司下属多家分公司工作过,但解聘的利乐公司未为他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变更,可见蓝堂与解聘单位利乐公司不具备合法的劳动关系,双方系劳务合同关系。而双方的《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作为成年人的蓝堂,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签署该协议后反悔,认为无效却未提供相关证据作证,法院认定该协议属有效,《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约定,并未明确仅限于建立劳动关系,从一般理解上应该是宽泛的,而蓝堂自述担任顾问属于加入的一种方式,且蓝堂任职顾问的企业,在经营范围上与利乐公司业务存在重合,法院认定蓝堂的行为已构成违约,遂法院一审判决由蓝堂返还利乐公司竟业限制补偿金及搬迁费61.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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