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达到对各类劳动争议早发现、早介入、早调处,避免激化和升级,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目的,省司法厅、省总工会日前联合出台《关于建立协作机制加强劳动争议调解的指导意见》。《意见》明确指出,工会和司法行政部门要发挥各自优势,整合资源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协作机制。
《意见》要求在两年时间内,全省依托县总工会建立起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协同乡镇、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将劳动争议纳入人民调解范围,构建劳动争议第三方解决路径,及时有效地调解劳动争议,做到小争议不出村居,较大争议不出乡镇,重大争议不出县。此外,《意见》还要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要通过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布调解员名单、联系方式,进一步明确了劳动争议调解协作机制的调解范围,即:《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确定的劳动争议受理范围;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因职工民主管理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利于劳动关系和谐,有利于促进用人单位稳定发展及应当调解的其他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