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从日前召开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上了解到,省上将审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条例通过后,实行晚婚职工可在法定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婚假28天;参加婚前检查的,可在法定婚假基础上增加3天。也就是说,如既晚婚、又参加了婚检,休假天数有望达到34天。
目前,有的单位对于休产假、婚假的职工,会扣除部分福利待遇,如交通补助、通讯补助等。条例修订草案规定,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按出勤在岗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规定按出勤在岗对待,现有补助应当照常发放。”省卫计委法规处相关负责人表示。
对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为了加大奖励,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将独生子女保健费的标准提高至不得低于30元,延长领取年限至子女18岁。
对于符合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给予不低于4000元的奖励。不过,据该负责人介绍,如果领取了奖励后再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该奖励要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