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国务院颁布《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废止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我省原有的《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立法依据不复存在。近年来,国家陆续颁布了《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合同法》、《职业病防治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这些法律从不同角度对女职工劳动保护作出新规定。为保持与上位法的统一,需要制定新规章。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所有制结构的调整,女职工劳动保护需求发生变化。同时,新材料、新工艺不断涌现,对职业危害和基于女职工生理特点的适应性研究也随之加深,女职工劳动保护呈现出多层次、多样化特征。此外,我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虽然总体效果较好,但也面临诸多问题。种种因素累积,我省需要建立新的法律制度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予以保障。
相较于1990年安徽省政府颁布的《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此次的《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有着诸多新变化。
女职工劳动保护 “四期”变“五期”
经期:“痛经假”真的有了
继海南、湖北、山西等地之后,我省也出台了“痛经假”相关政策。《安徽省特别规定》中明确,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者痛经不能正常上班,申请休息的,用人单位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安排其休息1至2天。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女职工特殊卫生保护,向女职工发放必要的卫生用品。
省总工会女职工部副部长尹云霞告诉
哺乳期:哺乳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安徽省特别规定》规定:女职工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实行工作量定额的,相应减少其工作量;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在对哺乳时间作出基本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哺乳时间可以一次使用,也可以分开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为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计入劳动时间”的条款。
值得注意的是,《安徽省特别规定》还对哺乳室建设作出要求:用人单位应当为怀孕女职工、女职工哺乳提供休息、哺乳用房和必要设施。鼓励、引导相邻的用人单位联合为怀孕女职工、女职工哺乳提供休息、哺乳用房和必要设施。
“截至目前,我省已建立女职工‘阳光家园’167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