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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不受理职工和单位的住房纠纷

添加时间:2017年8月21日   来源: 济南劳动工伤律师     http://www.qzhldzyls.com/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是否受理企业与职工因住房出售等问题发生争议的复函》(劳办发[1994]312号)规定,“由于国家没有在福利方面对企业建职工住房做出政策法规性规定,因此,职工与企业因住房出售等问题发生的争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受理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不予受理”。

来自劳动法(/info/laod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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