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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山东 济南

管理和监督

添加时间:2017年11月9日   来源: 济南劳动工伤律师     http://www.qzhldzyls.com/
1. 劳动行政部门管理劳动保护工作的职责是:

(1) 组织实施国家和本市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 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 对用人单位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工程技术状况进行监测,对劳动条件进行分级,督促和指导用人单位改善劳动条件。

(4) 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劳动保护教育工作;组织管理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5) 对用人单位招用未成年工进行登记、审核,发放上岗证书;

(6) 对用人单位不能实行法定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的申请进行审批;

(7) 组织实施特种设备、安全防护装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等安全检测检验制度;

(8) 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劳动保护设施进行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9) 对起重机械、电梯、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装、维修单位进行安全资格认证;

(10) 对伤亡事故进行统计和报告,批复伤亡事故调查和处理报告;

(11) 对违反劳动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下达劳动保护监察指令书和进行处罚;

(12)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2. 劳动保护监察人员应当经过专门培训,由市劳动行政部门任命,行使监督检查职权。

3. 劳动保护监察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用人单位检查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工程技术状况,发现有危及劳动者安全、健康的紧急情况,有权责令用人单位立即处理。

4. 劳动行政部门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实施处罚时,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劳动保护监察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行使监督检查职权。在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秉公执法。

5. 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在管理生产的同时,必须管理安全;并协助劳动行政部门贯彻实施国家和本市有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指导、监督用人单位进行有关劳动保护的教育培训、安全检查以及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等工作。

6. 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护工作实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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