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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级伤残补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添加时间:2017年12月13日   来源: 济南劳动工伤律师     http://www.qzhldzyls.com/
  八级伤残补偿标准: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2551元×10个月=25510元。
  2.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个月×2551元=3826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个月×2551元=10204元。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551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3826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0204元=73979元。
  8级伤残补偿标准相关知识:
  对于七至十级伤残,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 六级伤残的,经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至30个月。五级伤残为30个月,六级伤残为25个月,七级伤残为20个月,八级伤残为15个月,九级伤残为10个月,十级伤残为5个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出,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工伤医疗补助金单位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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