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长医疗期的规定
添加时间:
2018年1月23日
来源:
济南劳动工伤律师 http://www.qzhldzyls.com/
延长医疗期的规定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
依据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和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3]236号),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的年限和本企业工作年限长短,享受3一24个月的医疗期。对于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