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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 济南

"经济裁员" 是否是 “经济性裁员“么?

添加时间:2013年11月21日   来源: 济南劳动工伤律师     http://www.qzhldzyls.com/
  今年某运输公司股东变动后,领导班子调整,根据市场情况,决定裁减人员。李某等5名职工列为被裁减对象。7月29日,公司张贴公告,宣布因为经济效益原因,公司决定进行经济裁员,李某等5名职工8月1日起停止工作,停发工资,并应在一个月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李某等5名不服,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撤销公司的裁员决定。
  
  评析:我们经常听到所谓的经济裁员,那么“经济裁员“是否就是法定的“经济性裁员“么?
  
  本案系因企业违反法律规定以裁减人员方式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该建筑公司由于不具备裁减人员的法定条件却以裁减人员的方式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败诉是理所当然的。
 
  《劳动法》第27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劳动部《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劳部发1994447号)第2条和第4条对企业裁减人员的条件和程序进一步作出了明确规定。
  按照这些规定,企业在可以裁减人员必要条件是:一种情况是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另一种情况是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因此,用人单位当方面说是由于经济困难,效益下滑,不能作为企业可以裁减人员的理由。
  同时,企业裁减人员具备了上述两种条件后,还应当严格依照法律和有关规章规定的程序进行。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才可以裁减人员,裁减人员才是合法有效的。
 
  所以“经济裁员“并不等同于“经济性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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