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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退休人员追索养老金、医疗费的争议处理

添加时间:2014年2月9日   来源: 济南劳动工伤律师     http://www.qzhldzyls.com/
  关于离退休人员追索养老金、医疗费的争议应如何处理?
  凡是离退休人员因养老金和医疗费问题与原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的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依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退休职工向企业追索退休金引起的争议如何受理的复函》(劳办力字[1993]19号)和《关于企业退休人员追索医疗费争议是否受理的复函》(劳办发[1995]96号)的规定予以受理,并依据有关规定具体处理。
  对于企业离退休人员从事有报酬的工作后,原单位停、减发退休费的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依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政策性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322号)第4条的规定处理。即:地方有相应规定的可按地方规定执行,地方没有规定的,可参照《国务院关于严格执行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81]164号)精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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