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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凭怀疑就扣员工收入属违法

添加时间:2014年8月18日   来源: 济南劳动工伤律师     http://www.qzhldzyls.com/
  近日,记者对一起劳动争议案进行了跟踪采访,30多岁的职工刘大姐见到调解员时满脸愁容:“我不是见利忘义的人,我不想在公司有困难的时候离开,可我怎么就成卧底了呢?不但把我辞退了,还扣了我的岗位津贴和奖金……”
  纠纷起因:怀疑员工是卧底 扣发各种款项14万
  刘大姐是北京某水力公司的计划部经理,到公司工作6年来一直勤勤恳恳,由于能力强,她从一名普通员工成长为公司重要部门的经理,并深得公司老总的赏识。
  去年6月,由于公司老总与董事会之间发生矛盾,老总一怒之下辞了职,并带走十几个公司中层领导和业务骨干,另起炉灶成立了一家新兴水力公司,业务与原单位完全相同。由于刘大姐是老总一手提拔起来的,所以老总走时劝刘大姐一起辞职,可刘大姐心地善良,考虑到原单位一下子走了十几个骨干,自己不能落井下石,所以无论老总怎么劝她都没辞职,继续留在单位踏实地工作。
  不久,董事会派来了新老总,表面上公司运转正常,但业绩却直线下滑,尤其是在接连两个工程的投标时,都遇到了对手新兴水力公司,而最后都以特别小的差距投标失败。
  新来的总经理很生气,这时有人提醒他:“投标的差距这么小,是不是单位内部有人将投标内容透露给对方了?对方的总经理可是本单位以前的老总。”那么是谁透露出去的呢?新来的总经理经过仔细筛选,觉得刘大姐的嫌疑最大,因为她是计划部的经理,掌握着竞标的全部资料,而且她还是前任老总一手提拔起来的,说不定她留在公司不走就是为了当卧底呢。新老总越想越生气,就在今年1月初以考核不合格为由与刘大姐提前解除了劳动合同。
  刘大姐虽然觉得委屈可也没办法,只好拿着各种补偿款回了家。没过几天,在原来老领导的力邀下,刘大姐来到新兴水力公司上班。
  今年1月中旬,某工程项目进行招标,原单位的新老总亲自上战场,而对手新兴水力公司则由刘大姐带队也参加了投标。
  经过几番较量,最终新兴公司中标。失去了几千万元的一个大项目,原单位的新老总十分恼火:刚离开公司就跑到竞争单位任职,这也太不像话了。
  听说刘大姐在原单位还有10万元的年终奖励没有发,就通知财务部门扣下,连同去年12月份工资里的1万元岗位津贴、2010年第13个月的工资3万元一并不发。
  调解回放:员工索赔应得收入 原单位拒绝支付
  刘大姐听说自己的各种钱款被扣了14万元,心里很不平衡:自己在原单位辛辛苦苦工作了6年,没做过一件对不起单位的事,为什么最后落个如此结果呢?她气不过,就多次找原单位的领导说理,后来有人悄悄地劝她:“别再找了,扣点钱就认了吧。以前你在单位时接连两个投标都失败了,刚到新公司就拿到了几千万元的大项目,人家能不怀疑你是卧底吗?”
  刘大姐听了这话更加生气,于是来到丰台区工会调解中心,要求原单位向她支付年终奖励10万元、12月份工资中的1万元岗位津贴、2010年第13个月的工资3万元共计14万元的赔偿款。
  调解中,原单位的代理人王先生说,10万元的年终奖是单位对中层干部全年工作成绩突出的物质奖励,而岗位津贴则是对员工在本职工作中完成工作任务的一种补贴。刘大姐身为计划部经理,在去年12月份的两个工程投标中连续失败,她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所以才有人怀疑她是对手公司的卧底。单位认定刘大姐没有完成好本职工作,才扣发了这两项的钱款。至于第13个月的工资,国家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必须支付,所以基于刘大姐的工作表现,单位不同意给她这笔钱。
  刘大姐说:“新兴水力公司的老总和中层干部都是从原单位跳槽过去的,对原单位的投标思路和策略非常熟悉,这是我们投标失利的主要原因,而我个人根本没有透露任何信息给对方,更不是对方的卧底。单位不能因为怀疑我是卧底就扣发我应该得的收入。”
  经过多次调解,在刘大姐愿意把索赔款降低一些后,原单位仍认为刘大姐违反竞业限制到对手公司工作,给原单位造成巨额损失,所以拒绝向刘大姐支付赔偿。无奈,刘大姐打算申请仲裁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专家点评:竞业限制协议须注明补偿数额及发放办法
  针对刘大姐与原单位的劳动纠纷,记者采访了擅长代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丰台区工会调解中心调解律师徐严严。
  徐律师说,刘大姐申请支付的14万元赔偿包括年终奖、年底双薪、岗位津贴,支付的依据都属于劳资双方约定或者是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内容。按法律规定,如果申请人要求的内容是劳动合同和单位规章制度明文规定的,而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予支付,那么用人单位就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案的关键在于用人单位能否举证证明年终奖等发放的条件已被劳资双方认可,刘大姐的行为是否符合不发14万奖金的情形。如果原单位证明不了上述事实,而刘大姐能够证明自己符合发放14万元钱的条件,那么原单位就应该向刘大姐支付这笔钱。
  针对原单位认为刘大姐辞职后到对手公司工作,违反了竞业限制,给原单位造成巨额损失的想法,徐律师解释:竞业限制是指为避免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员工依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兼职或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徐律师说,我国相关法律对竞业限制的对象没有作出明确限定,劳资双方可自愿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其中必须写明补偿金的数额和发放办法,否则就是无效协议。本案中,原单位没有出示竞业限制协议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证据,所以刘大姐到竞争公司去工作是没有问题的。但是,不管有没有竞业限制协议,劳动者无论在职与否都应履行保守单位商业秘密的义务,如果因泄露商业机密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用人单位可以据此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用人单位只是怀疑刘大姐泄露商业秘密却没有切实证据加以证明,而仅凭怀疑就扣发刘大姐14万元的各种费用,这种行为显然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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