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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工伤十级伤残补偿标准为啥不一样

添加时间:2015年12月9日   来源: 济南劳动工伤律师     http://www.qzhldzyls.com/
  近日,平邑某石膏矿的职工王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反映,同事张某因工伤被鉴定为10级伤残,2011年6月,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领取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52820元。而他也因工伤被鉴定为10级伤残,2011年7月,他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领取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两项合计仅为31692元。自己为啥比张某少了21128元?
  工作人员解释道,自2011年7月1日《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鲁政发[2011]25号)实施,原《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鲁政发[2003]107号)同时废止。新办法第25条规定,工伤职工被鉴定为7~10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0级伤残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为4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为8个月,两项合计为12个月,而原办法两项合计为20个月,新办法比原办法少了8个月。该地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641元,8个月正好为21128(2641×8=21128)元。
    延伸阅读:工伤保险 工伤赔偿 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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