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热线:18615527956
首页
律师简介
业界动态
工伤伤残
劳动保险
劳动保障
劳动法规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首页 > 律师文集 >

工伤待遇

业界动态工伤伤残劳动保险劳动保障劳动法规纠纷争议员工工资劳动安全劳动案例工伤待遇人事争议劳动保护工伤保险
搜索律师文集
关键字
法律援助
电话:18615527956
联系人: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山东 济南

潍坊市:提高伤退职工待遇

添加时间:2016年7月1日   来源: 济南劳动工伤律师     http://www.qzhldzyls.com/
     人民网潍坊9月8日电 据潍坊新闻网报道  为切实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市劳动保障部门日前专门下发通知,对1-4级工伤职工“伤退差” 待遇问题做专门规定。

  据悉,我市部分1-4级工伤职工,在到达退休年龄计发养老保险待遇时,其基本养老金数额低于其退休前最后一个月的伤残津贴,伤残津贴与基本养老金存在一定差额(以下简称“伤退差”);另外,还有部分1-4级工伤职工因缴费年限不足而不能享受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应当补足“伤退差”,但目前上级业务部门尚未对“伤退差”的发放、调整办法做出明确规定,各县市区的做法也不尽相同。为切实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我市劳动部门经研究,对1-4级工伤职工“伤退差”待遇问题专门作出规定。

  根据新规定,1-4级工伤职工办理退休后,凡因缴费年限不足,不能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的,按其退休前最后一个月的伤残津贴数额发放基本养老金,以后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1-4级工伤职工办理退休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凡存在“伤退差”的,其“伤退差”由养老保险基金代发,并纳入今后养老保险待遇调整的基数。本《通知》下发前已经退休的1-4级工伤职工,凡存在“伤退差”的,其“伤退差”参与退休后各年度养老保险待遇调整,重新核定其养老金数额,自2009年10月开始改按新的标准发放。

  根据新规定,1-4级工伤职工退休待遇的发放实行“统一发放、分账计算”的模式,即1-4级工伤职工凡存在“伤退差”,或者因缴费年限不足而按伤残津贴数额发放基本养老金,以及因“伤退差”参与养老金调整而增加的部分,均由养老保险基金代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单独记账,并定期由工伤保险基金划拨,确保做到不挤占养老保险基金。

  市劳动部门要求,各县市区的做法凡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均改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首页 | 律师简介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济南劳动工伤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8615527956  技术支持: 大律师网